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刑初5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1992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XX,上海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和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被告人赵X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办理多张银行卡,交由他人绑定微信操作转账。
经查,2021年6月290至30日,网络诈骗被害人伍X、谢XX、李X、程XX在网络上被他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62,088元流入被告人赵X名下卡号为623XXXX567XXXX9176的华夏银行卡;网络诈骗被害人张X在网络上被他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6,660元流入赵X名下卡号为622XXXX055XXXX8891的光大银行卡;网络诈骗被害人叶XX、唐XX、裴XX、韩XX在网络上被他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7,700元流入赵X名下卡号为62175XXXX4XXX的中国银行卡;网络诈骗被害人韩XX、边XX在网络上被他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60,360元流入赵X名下卡号为2161XXXX107XXXX6460的兴业银行卡;网络诈骗被害人韩XX、边XX在网络上被他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40,975元流入赵X名下卡号为62176XXXX18754的中XX;网络诈骗被害人边XX在网络上被他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99,999元流入赵X名下卡号为622XXXX207XXXX3465的民生银行卡;网络诈骗被害人郑X在网络上被他人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流入赵X名下卡号为62148XXXX05993的XX银行卡。
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仅作了部分交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伍X、谢XX等人的陈述、证人吴XX的证言、相关转账记录、火车同乘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被告人赵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X虽系主动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法不能认定系自首。被告人赵X在法庭上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个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
二、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剩余部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丁晓青
人民陪审员赵妍
人民陪审员王燕丽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
法官助理黄亚南
书记员黄亚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