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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1)苏0303民初4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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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03民初4793号
原告:江苏XX,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6-1地块)**楼。
负责人:蒋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该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亭,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江苏XX(以下简称“江苏XX”)与被告徐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8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李玉亭到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1353.35元、利息306.7元、罚息3013.08元、复利7.5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6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足额偿付之日止),合计144680.69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WD200XXXX0001845、WD200XXXX0002028、WD200XXXX0002070、WD200XXXX0001931、WD200XXXX0001978、WD200XXXX0002131的《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六份,合同分别约定:贷款人(原告)依据借款人(被告)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被告)发放人民币分别为12000元、30000元、30000元、12000元、30000元、28000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均自2020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9日,执行固定年利率为6.09%。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上述合同同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共计142000元,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3日,被告向江苏XX申请开通江苏XX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2020年3月29日,原告江苏XX(贷款人)与被告徐XX(借款人)签订《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WD200XXXX0001845、WD200XXXX0002028、WD200XXXX0002070、WD200XXXX0001931、WD200XXXX0001978、WD200XXXX0002131)六份,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并办理江苏XX“金e融”网络消费贷款。贷款人依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圆整、壹万贰仟圆整、叁万圆整、叁万圆整、叁万圆整、贰万捌仟圆整的借款。借款期限均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均执行年利率6.09%,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借款利息自起息日起计算。利息从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借款期限计算。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其结息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15日。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利息加5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挪用之日起,按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100%计收罚息。对借款人逾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双方均认同贷款人以电子数据形式提交、确认或签署任何法律性文件的方式以及法律效力。双方均认可贷款人提交的电子数据记录的有效性和证据性。贷款人提交的电子系统所生产和保留记载的数据以及交易记录,以及贷款人制作或保留的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电子系统截屏等相关资料(记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项下任一次借款的期限、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罚息等内容),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对此不存在任何异议。借款人在还款日不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到期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视为违约,借款人出现违约,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发放的借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借款等。
2020年3月29日,被告徐XX向原告支用六笔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12000元、12000元、30000元、30000元、30000元、28000元。贷款期限均为12月,执行年利率均为6.09%,还款方式均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截至2021年6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41353.35元、利息306.7元、罚息3013.08元、复利7.56元。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与被告徐XX签订的六份《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共支用借款1420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徐XX发放了相应数额的贷款,但被告徐XX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本付息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罚息、复利)。根据原告提供的《江苏XX个人贷款对账单》显示,截至2021年6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41353.35元、利息306.7元、罚息3013.08元、复利7.56元,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因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XX偿还借款本金141353.3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均计算到借款清偿之日止,按《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具体金额以原告申请执行时银行电脑系统出具的记账单据记载为准)。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元,减半收取为1597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817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许XX


  • 2021-11-03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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