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的林X担任大连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2013年某公司所在的当地土地房屋局下达了《动迁通告》,要对动迁公告范围内的部分居民及企业房屋及相关建筑物实施动迁,林X主张的案涉房屋就在此次动迁范围内。案涉房屋系始建于七十年代的煤窑大队办公室,与1992年由煤窑村旧村部决定全部卖出给原告,双方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书》。
但征收方认为在查询案涉房屋的产权信息时,查询结果为“无产籍资料”。在实施房屋动迁活动中,征收方一致表示无法与原告及其负责人进行练习,遂独自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018年林X回到某公司时才发现22间房屋已经全部被拆除。随后林X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了本次征收的具体情况并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征收方寄送了《补偿申请书》。但并未得到任何答复。无奈之下林XX找到了XXX律师希望挽回自己的损失。在经过昌运律师的实地考察之后,林X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法律程序。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被告征收补偿事宜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