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1622民初60号
原告:魏X,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湖南邵阳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代X,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武胜人
基本案情:原告魏X湖南邵阳人,未婚;被告代X四川武胜人,离异。一日,身处广东珠海打工的魏X无事玩手机,在微信上找到附近的人,代X正好也在寻觅意中人,两人谈兴正隆,一拍即合,当晚两人就一起吃宵夜,确立朋友关系。
到第三天,代X提出借款三万元用于开服装店,魏X满口答应,但是提出需办理登记结婚,代X答应,魏X当即在珠海将银行卡交付代X,取出三万。同时双方立即启程回邵阳老家办理结婚手续。可代X到魏X老家时,又提出借款五万,魏X于是打电话借钱,这样代X的意图被识破,魏X意识到这完全是以恋爱为名的借款诈骗,因此魏X要求代X出具借条,代X不肯,双方发生争执,代X报警。
在当地派出所处理时,最终代X出具一份借条给与魏X,约定2020年9月25日偿还。时间很快就到了还款日,代X没有动静,多次催促,代X不予理睬,因此成讼。
办案过程:律师受案后,立即起诉立案,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代X6万元定期存款,并让承办法官沟通协调代X,可代X是那种只认钱不讲理的人,多次调解未成,法院于是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2022年1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代X归还原告魏X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限代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审判员秦X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