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7日接受犯罪嫌疑人杨XX父亲杨某的委托,听闻该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经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于2021年11月27日早上得以阅卷,得知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12日查获了约2公斤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油,认为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多次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的电子烟油。律师于2021年11月27日下午会见嫌疑人杨XX了解情况后,认为公安机关对于2021年7月12日查获的全部疑似毒品及针对该批疑似毒品的毒品定量分析检验报告和定性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全部不合法,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021年12月6日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公诉机关基本采纳了该法律意见,虽然在起诉书中保留了辩护人申请排除的证据,但是不用于指控杨XX,并将原指控的“制造、贩卖毒品罪”变更为“贩卖毒品罪”,指控杨XX涉嫌贩卖毒品三次(其中未遂一次,寄给长沙收货人的一瓶不认定为犯罪),不构成多次贩卖。杨XX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予缓刑,并处罚金”。目前该案件已经当庭宣判,判处杨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