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与某地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12民终3812号
原告:佛山市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娣,袁XX,XXX律师。
被告:肇庆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X,广东XX律师。
佛山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肇庆XX公司立即向佛山XX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60.53元(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至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同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计至付清服务费之日止);2.肇庆XX公司立即向佛山XX公司支付违约金10216.90元(以协议总金额14.39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一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按该标准另计至付清服务费之日止)等。
办案经过:代理人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拖欠服务费本金10万元,被告当庭承认拖欠服务费本金的事实,但对于原告诉请被告需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主张,被告提出反对意见,双方就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同时适用展开激烈辩论。
办案结果:一审、二审均支持本代理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服务费本金、违约金及逾期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