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交通事故
  • (2021)苏0506民初15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倩律师
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拿回赔付金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1982年4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男,1982年1月8日生,汉族,住苏州XX东方。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XX跨塘金达路8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徐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XX。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公司员工。
原告王XX诉被告徐X、苏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被告徐X兼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47354.98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5日,被告徐X驾驶苏X×××××小型汽车撞到了站在路边的行人原告王XX,导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苏X×××××车辆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徐X、XX公司共同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时不是职务行为,徐X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XX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5日22时36分左右,被告徐X驾驶苏X×××××小型汽车沿吴中区通达XX由北向南行驶至维果幼儿园门口后向东左转弯行驶撞到了站在路边的行人原告,致使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XX无责。苏X×××××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被告XX公司,该车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1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发后,原告随即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于2020年9月18日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肩锁关节脱位(右),于9月21日行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于9月25日出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病历本、医疗费发票、收据、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苏X×××××车辆在被告XX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故被告XX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X、XX公司均称徐X驾车行为非职务行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XX公司对事故及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医疗费,原告提供医疗费发票、收据等主张47354.98元。被告XX公司认为应扣除尾号为6640的发票中载明的伙食费589元,且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本院认为,被告XX公司抗辩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供非医保用药清单及可替代用药方案,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伙食费不属于医疗费,应予扣除。故本院结合原告主张核定原告医疗费为46765.98元。上述费用应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6765.9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XX人民币46765.98元。
二、驳回原告王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4元,由被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瞿忠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XX
书 记 员 马XX


  • 2021-03-12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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