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原告(反诉被告)杨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双方通过某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李XX购买杨XX的位于涿州市某区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XXX元。该房屋当时并未办理房地产证。
《合同买卖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李XX应将首期房款交付,其中包含第三方扣押的居间保证金。合同双方应在第三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到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李XX将首期房款交于杨XX后,杨XX在拿到钱后并没有用于赎楼,而是携款失联。后房地产证能够办理时,找不到杨X。
万般无奈之下李XX起诉了杨XX,后得知杨XX并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被某银行起诉,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开发商代替杨X支付尾款及违约金,李XX不得不撤诉。两年多时间里,李XX代替杨XX偿还开发商房屋尾款及各项损失后,由法院判决房屋过户给李XX。杨XX在判决生下后拒不履行判决,最终李XX申请强制执行才拿到房产证。在李XX代杨XX支付完贷款及罚息的过程中,杨XX却反以李XX并未向杨XX支付尾款为由要求中止过户手续与支付房价尾款并提起法律程序。
法院认为:李XX以实现合同及判决为目的向某公司支付钱款,应视为向杨XX支付的房款,剩余房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杨XX。杨XX在履行中违反合同约定,应视为有违约行为,但因未使该合同无效或不能实现,因此违约责任酌情减轻。杨XX支付李XX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即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