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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413号之一
一、裁判情况
关于彭XX与XX岛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20)粤06民终1332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于2020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
(一)XX岛XX向彭XX转账支付48642.5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1114元,共计49756.50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12月30日前转账支付24878.50元;第二期于2021年1月30日前转账支付24878元,上述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至彭XX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XX岛XX依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的款项已包含XX岛XX与彭XX双方因本案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纠纷涉及的款项;
(三)XX岛XX依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完款项后,XX岛XX与彭XX之间的合同关系处理完毕,XX岛XX与彭XX不得就本案纠纷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且双方均不再追究原审被告佛山市XX公司的相关责任或向其主张相应权利;
(四)XX岛XX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款项给彭XX,则彭XX有权按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本调解协议出具的调解书扣除XX岛XX已经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彭XX负担1068元,由XX岛XX负担11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元,因在诉前和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按20%收取为203.2元,由XX岛XX负担。
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48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公司注册地址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XX岛XX在中国XX开设公司基本账户(账号为3803××××3521),该冻结为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零,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2、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XX岛XX在中国XX开始的公司账户(账号为3710××××7956_1),该冻结为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零,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3、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XX岛XX在平安XX的公司账户(账号为1101××××5008),该冻结为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零,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
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XX岛XX在中国XX开设的公司专用账户(账号为3803××××5375),该冻结为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零,冻结期限自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5、申请执行人先后以《两份意见书》的形式向本院提出三方面意见。一是实地前往XX岛XX了解情况;二是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三是提供(2020)鲁02执复142号执行裁定书,证明被执行人在平安XX开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962000元。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法展开相应调查措施:
一是通过关联案件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XX岛XX在山东省XX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有(2020)鲁0211执2586号及(2020)鲁0211执6325号执行案件,上述该案先后于2020年9月26日及2021年1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未执行到相关财产;
二是对于银行流水的查询。本院已委托异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主要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受托法院按本院协助要求分别对被执行人在中国XX、在中国XX、在平安XX开设的银行账户查询银行流水。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流水自2019年11月21日(关联案件诉讼阶段立案受理之日)至2021年5月26日除小额利息计算外,基本无银行收入支出情况。本院已将相关材料调取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如需继续查询银行流水等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
三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平安XX内的存款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2020)鲁02执复14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涉及的平安XX账户为交易资金存放汇总专用账户,该账户专款专用,其账户性质符合法律规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因此,该执行裁定书已证明被执行人在平安XX账户内的存款不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通过对被执行人在平安XX账户的异地委托调查及网络查询,该账户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1年5月26日,该账户内所余款项在2032.63元至2106.46元之间(利息增加),且被异地法院冻结。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采取向被执行人的代理人询问、委托异地法院调取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收集异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等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对主体的惩戒
被执行人XX岛XX收到本案邮寄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XX岛XX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两次询问后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XX
审判员 白东亚
审判员 李XX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柳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