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许X在翔安区新XX曾里4-3号“百合”照相馆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证件编号:闽(2019)厦门市不动产权第XXX-1号)。5月6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许X持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到厦门市公安局沃头边防派出所办理户籍分户业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该《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系伪造证书。归案后,被告人许X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在法院阶段,经委托本律师团队介入处理后,通过阅卷,会见许X,了解案件情况后我们认为许X的情节较轻,提前让当事人预缴罚金并做好其他有利量刑的相关准备,尽量争取缓刑,在开庭当日据理力争、有效辩护,当庭宣判,判处许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