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施X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和其教唆妻子洪X(已判决)办理的3张银行卡,以每张银行卡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该六张银行卡均被“极速科技”赌博APP后台利用,施X非法获利18000元。其中洪X3张银行卡流入、流出资金均为7000余万元,施X3张银行卡流入、流出资金均为6500余万元。
在检察院阶段,施X的家人委托本律师团队后,通过阅卷、会见施X,我们认为施X的情节并不是公安起诉意见书认为的开设赌场罪,也不是检察院认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过与检察官沟通、提交律师法律意见书、据理力争,终于说服检察院,以较轻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法院起诉。之后,经法院开庭,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最终判决施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一万元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