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网络诈骗罪量刑从10年减到2年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1403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某,男性,汉族,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镇XX村123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振斌,河南XX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一部刑诉【2020】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某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XX公司(后更名为河南XX公司)系以公司负责人XXX(在逃)、公司总裁被告人罗X某、公司总裁赵X(另案处理)为首的以销售通保莱保健品为由,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成员等级分明,分总裁、执行董事、官方代理、总代、省代、市代、一级代理、销售客服,并于2017年、2018年先后在安徽省淮北市设立由赵X负责管理的安徽省XX公司,在湖南省浏阳市设立被告人罗X某负责管理的湖南XXX商贸有限公司后,招募代理、销售人员分别组件"梦想队""XXX队"两个销售团队,培训代理、销售人员采取在微信群内发送"加我免费看片"等暧昧信息诱惑添加,物色男性好友,通过发送虚假的产品功效图片、信息,虚假宣传产品疗效,依靠制式的销售操作话术手册沟通交流,骗取受害人信任后,向国内不同地区的受害人高价销售男士精油、抑菌液以及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保健产品实施诈骗。
办案经过
接受代理后,多次会见当事人,和检察院沟通,提出本案不成立集团犯罪,罗X某只对湖南XXX公司的销售行为和诈骗金额负责,湖南XXX公司的销售行为和诈骗金额是对罗X某定罪量刑的依据。结合本案证据,湖南XXX公司的刘XX涉案销售金额4万元左右,如前文所讲,这部分金额也应当扣除非诈骗金额后,才是诈骗金额,罗X某作为公司领导,对该部分诈骗金额负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参照刘XX的量刑标准,结合已经实际羁押的时间进行量刑,并适用缓刑。量刑建议10年太重,应当在3年以下量刑。
案件结果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
二、对被告人罗X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退至法院账户4万元),并返还被害人。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朱XX
审判员李XX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