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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案件

  • 婚姻家庭
  • 【2022】湘0524民特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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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24民特5号

申请人:凌XX,男,1937年12月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凌XX,女,1924年10月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某镇某村;

代理人:陈XX,男,1951年7月出生,系被申请人长子,住湖南省隆回县某镇某村;

申请人凌XX与被申请人凌XX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因老年性痴呆入住隆回某医院至今,2021年11月在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下,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诊断被申请人为阿XX病,鉴定其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21年12月,隆回某医院诊断为阿XX病性痴呆,无法有效交流,隆回县残疾人联合会给其评定为精神残疾一级;被申请人丈夫已去世多年,且父母早已不在,被申请人育有三子一女,代理人陈XX为长子,陈XX因其他纠纷处理不妥,因而委托律师申请认定其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为其母亲的监护人.

案件结果:隆回县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凌XX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凌X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凌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请求指定被申请人凌XX的长子陈XX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符合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凌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XX为被申请人凌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善伟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波

书记员                           罗娴

  • 2022-03-22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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