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5民初2202号
原告:李XX
原告:夏XX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敏,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重庆XX公司工作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1日,新XX公司(甲方)与李XX、夏XX(乙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XX团***的房屋,房屋所在的项目名称为**,价款为**元。甲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的8%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前,双方于2019年11月24日签订有针对同一房屋的非网签《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两份合同除交房时间、一次性付款变更为分期付款外,其余内容相同。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上述合同)为网签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天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就购房款的支付,李XX、夏XX缴纳了全部费用。
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新XX公司未能按期交房。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XX、夏XX与被告重庆XX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12月3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李XX、夏XX购房款**元;
三、被告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李XX、夏XX违约金并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教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李XX、夏XX转移登记费**元;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李XX、夏XX负担1649.39元,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18704.1元。
审判人员:顾X、涂X、孙XX,法官助理:张XX,书记员:吴XX
裁判日期: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