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XX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XX,女,生于1986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XXXX1986********,土家族,中专文化,个体养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1年3月1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建华,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XX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XX以蔡XX、覃X某夫妇(均另案处理)的名义购买了恩施华龙**XX公司开发的莲湖XX三期**栋**单元**室商品房,因蔡XX系恩施华龙**XX公司**,**公司**部**购房“零首付”政策,该房实际购买价373000元。蔡XX、覃X某夫妇与恩施华龙**XX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支付房款方式为按揭30年分期支付,被不起诉人黄XX负责偿还按揭款。2015年10月,黄XX因经营**店缺少资金,经与覃X某、蔡XX夫妇商量后,欲以30万元的价格将该套商品房出售给其堂哥严XX。2015年10月22日,黄XX、蔡XX、覃X某与严XX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严XX按照约定向黄XX先行支付26万元房款,尾款4万元约定于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到严若刚名下时支付。2016年10月22日,黄XX、覃X某、蔡XX又与严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黄XX将房屋钥匙交给严XX。
被不起诉人黄XX在筹备及经营**店过程中,邀约蔡XX、覃X某夫妇在自己经营的**店工作,蔡XX、覃X某夫妇以个人名义帮黄XX向各种金融机构及网络贷款平台申请多笔贷款用于维持**店运营,后黄XX因手头资金短缺无力偿还,蔡XX、覃X某便与黄XX商议趁严若刚所购莲湖XX房屋暂未装修入住且该房屋还未办理房产过户之际,再次将该房屋进行售卖以获取资金偿还贷款,黄XX到杭州找严XX商量将该房再次卖出,并承诺给严XX进行经济补偿,严XX表示拒绝。2018年3月12日,蔡XX、覃X某通过恩施州**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58.8万元的价格将该套商品房出售给莫XX、王XX夫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莫XX、王XX夫妇向蔡XX、覃X某夫妇支付房款55万元,尾款3.8万元按照约定于房屋过户时支付,蔡XX将所售房款用于偿还银行房贷和为黄XX在网络贷款平台上申请的借款,后莫XX、王XX将该套商品房进行装修,装修期间严XX从外地务工回来,发现了自己所购房屋被他人装修的情况,便先后找黄XX、蔡XX、覃X某询问此事,蔡XX、覃X某承认已将该商品房售卖给他人的情况。几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解决方案,黄XX所收取的严XX支付的房款也一直未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XX的上述行为,系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的范畴,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XX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恩施市XX
2021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