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游X、倪X犯故意伤害罪,向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接受游X、倪X及直系亲属的委托,指派黄XX律师、黄X律师为委托人游X、倪X出庭辩护。
案情简介:
倪X、游X在某烧烤店门口吃烧烤喝酒,因声音太大吵到被害人张X休息,双方发生口角。张X拿着铁棍下楼,与游X和倪X打架。游X、倪X因被铁棍打到,愤而从桌上拿起空啤酒瓶与张X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张X的腹部被两委托人挥舞的破碎啤酒瓶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辩护意见:
案发后,委托人游X、倪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二人的行为具有一定正当防卫因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害人张X存在明显过错,建议法庭对委托人游X、倪X从轻、减轻处罚。
办案结果: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经本所指派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细致负责的分析案卷,会见委托人后对案件事实进行多番组织讨论,从有利于委托人从轻、减轻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积极争取,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量刑建议,该量刑建议及相关辩护意见亦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游X有期徒刑7个月、倪X有期徒刑9个月。游X当庭因服刑期满当庭释放,倪X在两月后也因执行刑满释放并被家属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