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刑初15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XX。
被告人黄XX,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20204199XXXX3614,朝鲜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X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7月8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文达,北京市XX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XX以京海检刑诉[202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XX指派检察官赵X、检察官助理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周文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XX指控:
2020年11月,被告人黄XX在本市海淀区XX5-2等地,虚构可以给被害人杨X(女,31岁)孩子办理北京户口的事实,诈骗被害人杨X人民币10万元。现涉案钱款已全部退赔。
被告人黄XX于2021年7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XX定罪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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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XX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黄XX在本市海淀区XX等地,以能为被害人杨X之子办理北京市户口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0万元。
2021年7月8日,被告人黄XX经民警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后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钱款已全部退赔,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调取的被告人黄XX的供述,被害人杨X的陈述,证人朱X的证言,“借条”,XX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XX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手机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身份信息等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XX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法庭认为,控方当庭出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法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XX指控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黄XX在民警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加之其自愿认罪认罚,故
本院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余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