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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公司强迫交易罪判决无罪案

  • 刑事辩护
  • (2020)甘1122刑初106号
刑事辩护
崔智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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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对于案件走向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情况。对单位犯罪行为,双罚制一方面要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人身刑,另一方面要处罚单位实体本身,对其处以罚金的财产刑;单罚制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处罚单位本身。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但是有一些罪名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单位不能构成该犯罪,或者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起刑点低,这就需要律师判断如果能更有利于行为人了。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2011年4月至8月期间,祁X等人以甘肃某置业公司名义,强迫3名被害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之后将被害人房屋强行拆除,办案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另外3名被害人,则是在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房屋强行拆除,之后补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办案机关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办案过程:本案是关于强拆的案件,办案机关认为先签协议后强拆与先强拆后签协议,行为性质不同,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人认为,两种行为都是侵害了被害人对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人主观上都是为了拆房子,损害结果也都是破坏了房屋,本质上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罪。然而,故意毁坏拆无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因此,单位应当无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


  • 2020-09-16
  • 陇西县人民法院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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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一系列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其它刑事案件,为多位当事人办理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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