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聋哑人盗窃,

  • 刑事辩护
  • (2020)闽0112刑初1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丽丽(长乐律...律师
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了解案件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自身状况拟定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较轻的量刑即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聋哑人,1976年10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现住福州市长乐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福州市长乐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XX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XX看守所。
辩护人王XX,福建XX律师。
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检察官助理杨承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福州市长乐XX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被告人张XX指派的辩护人王XX、翻译人员黄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9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XX以直接拿走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莫X放在福州市长乐XX某水果店门口音箱上的VIVOX11手机1部。
二、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XX以直接拿走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倪X放在福州市长乐XX某婚庆店门口音箱上的OPPOR11手机1部。
三、2019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XX以直接拿走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陈X放在福州市长乐XX某篮球场饮水机旁的金色华为荣耀7X手机1部。案发后该手机已追回并发还陈X。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8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XX在福州市长乐XX被长乐区公安局营前派出所民警抓获。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XX的供述,被害人莫X、陈X、倪X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残疾人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39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X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张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XX盗走被害人莫X放在福州市长乐XX某果业店门口音箱上的VIVOX11手机1部。
2、2019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XX盗走被害人倪X放在福州市长乐XX某婚庆店门口音箱上的OPPOR11手机1部。
3、2019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XX盗走被害人陈X放在福州市长乐XX某篮球场饮水机旁价值人民币398元的金色华为荣耀7X手机1部。案发后已追回该手机并发还陈X。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张XX在福州市长乐XX被长乐区公安局营前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确认的被害人莫X、陈X、倪X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残疾人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XX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福州市长乐XX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张X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系聋哑人,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所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XX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XX的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珠
人民陪审员 张 煜
人民陪审员 李宝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20-06-23
  • 长乐市人民法院
  • 刑事辩护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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