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好心借钱遇老赖,律师帮忙拿回来——成功帮助委托人拿回拖欠数年的90万本息。

  • 合同事务
  • (2021)冀01民终4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彪律师
正是赵律师的不懈努力,以及主审法官的英明公正和不厌其烦,才得以促使本就是多年好友的两方最终握手言和,再续前缘。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住在石家庄市的老X因为了一桩烦心事找到了赵彪律师,原来是因为2011年的时候,借给了梁X10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年息为20%,梁X分别于2012年、2016年给付老X部分利息,本金始终未还。然而此后原告数次催要,梁X均拒绝偿还,不得已一纸诉状将梁X告上法院,老X在一审中委托其他律师代理本案,但最终一审法院错误理解借条内容,错误认定借款人梁X偿还了部分本金,最终判定梁X仅需偿还40余万本金。

    老X十分不满一审判决,遂找到赵彪律师沟通此案,赵彪律师在查看相关证据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借条载明内容存在严重误读,只要纠正错误认知,本案就有很大希望纠正。老X通过与赵彪律师沟通后决心委托。在接受委托后,赵彪律师积极准备诉讼材料,并与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在开庭过程中积极阐明我方观点,在庭后前后共提交7份代理词。经过赵彪律师的不懈努力,法官认可了我方观点,并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后当事人双方念及多年朋友关系,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即梁X一次性偿还老X9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老X终于把这本持续了十年的麻烦账给算清了。

    正是赵律师的不懈努力,以及主审法官的英明公正和不厌其烦,才得以促使本就是多年好友的两方最终握手言和,再续前缘。

    二、律师点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对借款事实认可,但是对剩余应偿还本息数额存在争议,梁X向老X偿还的款项应先扣除利息,才可以对本金偿还。最终双方当事人还是选择“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一致并表示不会再就该借款事宜另起纠纷。

    三、律师建议

    生活中的借贷关系很常见,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也很多,这就要求我们在设立债务债权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同时,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设立债权时,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的收集。

    处理民间借贷类纠纷很容易,但同时又很难。诸多的民间借贷案件夹杂着繁杂的计算、本息扣除等法律难题,建议群众在遭遇借款不还情形时,多向专业法律从业人员请教、沟通,采取最有利的方式维护权益。

 


  • 2021-04-23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