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1)粤5203民初2076号
审理法院: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湖南省XXX。
被告一:许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XXX。
被告二:黄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XXX。
案情简介:作为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我方积极取证,厘清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以及合伙的诸多事宜。本案为合伙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有三:
一、被告二是否有参与到本案涉及的合伙事项中?原告与被告一原合作开发游戏软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一为区分合伙款与个人财产这才借用被告二的支付宝账号用于管理,原告亦在我方举证后承认其是与被告一及案外人陈XX三人合伙经营,与被告二无关。
二、原告主张的解除合伙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原告与被告一存在合伙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对投资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事项进行约定,况且,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可原告却在本次诉讼中没将另一合伙人列为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有通知所有合伙人,故原告请求的解除合伙合同,法院亦不予支持。
三、两被告是否应付还原告所称的合作投资款243000元?因案涉合伙合同不能解除,案涉合伙体也没有对合伙体进行清算,对案涉事项的投资、盈亏分配等情况原告均无法举证证明,故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最后,经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日期:二O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