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承揽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19)京0108民初5988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纪星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追回合同尾款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详情

北京XX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5988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星,北京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北京XX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星、姜XX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我公司合同尾款4.8万元及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XX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9日,我公司与XX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我公司承揽第十届郁金香文化节相关场景搭建工作,服务项目包括活动人员、场景布置和搭建、舞美服务、花艺隧道,XX公司支付总报酬(含税)8万元整。现在我公司承揽工作已经完成,但XX公司仍有4.8万元尾款一直未付,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XX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余下的尾款4.8万元及利息。XX公司搭建的场景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生坍塌,导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被迫提前终止,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导致我方错失了许多重要合作订单及大客户;坍塌事故可以证明,XX公司搭建的场景没有通过验收,也没有我方的验收通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若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我方可以要求XX公司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在XX公司搭建的场景发生坍塌事故,故我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减少报酬;另外,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坍塌事故发生之后,XX公司没有帮助我公司进行修理或者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所有我公司也不需要支付其他费用。
XX公司反诉称,因XX公司搭建的场景出现坍塌事故,导致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被合作方索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XX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不知道坍塌的事情,要求驳回XX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2019年4月9日,甲方XX公司(定作人)与乙方(承揽人)XX公司签订《第十届郁金香文化节场景搭建承揽合同》(以下简称《承揽合同》),约定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第十届郁金香文化节场景搭建工作,乙方自行采购承揽所需材料,乙方需在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总报酬为8万元,合同生效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报酬40%作为定金,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报酬的30%,剩余30%尾款将在乙方最终完成拆除工作后一并付清,非因乙方原因或银行系统原因,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乙方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19年4月9日,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3.2万元。
庭审中,XX公司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以及收据,证明XX公司在现场的搭建有倒塌,并因此被罚款5000元;XX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自向XX公司催款,XX公司一直未提出其他理由,只是说经济困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XX公司虽辩称因XX公司搭建场景倒塌,造成其损失,但就搭建场景倒塌的原因以及倒塌是否属于XX公司一方的责任,XX公司仅提供了照片及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双方协商支付尾款事宜过程中亦未提及,故本院对XX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XX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现XX公司已依约向XX公司交付了工作成果,XX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XX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尾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XX公司支付4.8万元及利息(以4.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XX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北京XX公司已预交),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260元(北京XX公司已预交),由北京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XX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京文
人民陪审员  肖淑萍
人民陪审员  付维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20-06-22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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