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何XX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20)渝0107刑初29号
知识产权
黄宇琳律师 在线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076
    服务人数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尽律师最大价值,帮助当事人争取缓刑处理

案件详情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渝0107刑初2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男,1972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9月22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X、黄宇琳,重庆XX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9]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强奸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代泓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XX及其辩护人唐X、黄宇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何XX饮酒后通过微信聊天,邀约被害人周某甲到其居住的九龙坡区某丙公司员工宿舍221房间聊天。当日23时许,被告人何XX起意欲奸淫周某甲,其借口周某甲太瘦,想看看其肚子上有没有肉,开始抚摸周某甲身体,周某甲双手护住身体并躲避,但何XX不顾周某甲反对,强行将周某甲按倒在上述房间的床上,脱掉周某甲的全部衣服裤子,用双手抚摸和亲吻周某甲胸部,并试图将自己的阴茎插入周某甲的阴道,但因其阴茎不能勃起而未能插入。期间周某甲一直以双手护体、扭动身体躲避、双脚踢打并口喊不要等方式反抗,并通过微信向男友谭某某求救。案发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分别通过手机电话报警。被告人何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户口信息、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病历、鉴定事项确认书、DNA鉴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转账记录、说明、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证人谭某某、周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何XX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何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XX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XX系初犯、偶犯、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楚XX

    人民陪审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俞XX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20-04-14
  •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宇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宇琳律师
5.0分服务:1076人执业:4年
黄宇琳律师
15001201****9875 执业认证
  •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重庆市财富中心FFC楼8楼
黄宇琳律师,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重庆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办理了大量案件,在知识产权、合同事务、刑事辩...
  • 188 7503 8519
  • 1887503851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