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转让了股权,对方不支付转让款,律师成功追回

  • 公司经营
  • (2018)鄂0582民初4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余芬律师
原告将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并办理了手续,被告却不支付转让款,律师介入成功胜诉追回。

案件详情

    湖北省当阳市XX

    民事判决书

    (20xx)鄂xxx民初xx号

    原告: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芬,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xxx

    被告:xx.

    原告xxx诉被告xxx、x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余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股权转让金人民币xxx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xxx有限公司股东,占股x%,被告xxx系xxx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书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xxxx有限公司1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xxx0000元)以xxx0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股权,股权转让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且约定“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违约金”。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配合被告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金,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其欠原告股权转让金xxx0000元整,且约定了还款日期,还款日期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拒绝支付。被告xxx与xxx系夫妻关系,xxx欠原告股权转让款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被告xxx、xxx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xxx原系x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X元)股东,占股10%,被告xxx系xxx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xx年xx月x日x,原、被告双方签订《xxx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持有的xxx有限公司10%的股权(即认缴注册资本xxx0000元)以人民币x00xx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自签订之日起原告不承担公司之前及以后的所有的债务的清偿和债权的享有。股权转让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被告承担,且约定“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违约金”。原告xxx和被告xxx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xxx于20xx年xx月xx与被告xxx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xxx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xxx支付股权转让金,被告xxx于20xx年xx月xx日向原告xxx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xxx今欠到xxx股权转让金人民币xx万元整(大写xx万元),一年内付清。xxx”,宜昌XX公司、xxx有限公司、湖北XX公司在《欠条》上盖章。被告xxx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金。被告xxx与xxx系夫妻关系,于19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xxx欠原告xxx股权转让金,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原告xxx已协助被告xxx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被告xxx向原告xxx出具欠款凭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xxx理应偿还所欠原告xxx股权转让金,故原告xxx要求被告xxx支付股权转让金xxx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xxx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股权转让金,原告xxx主张赔偿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xxx应支付原告xxx逾期付款利息(以xxx0000元为基数,自20x年xxx月xx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xxx主张被告xxx连带支付股权转让金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原告xxx并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xxx支付股权转让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支付原告xxx股权转让金x00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xxx0000元为基数,自20x年xx月2xx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1元,减半收取22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余芬律师


  • 2018-04-20
  • 当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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