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新0104民初12532号
原告:吴X,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宁波街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新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新XX律师。
被告:高峰,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祥和南XX。
原告吴X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高峰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2.请求判令高峰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为7,70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3.请求判令高峰承担本案的保函费及邮寄送达费。事实和理由:吴X和高峰系朋友关系,高峰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吴X借款,吴X于2019年4月20日、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26日分三笔共向高峰出借现金120万元,高峰于2019年5月20日出具《借条》承诺于2021年5月20日之前还清。截止目前,还款期限已届满,吴X多次催款无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高峰向吴X偿还借款120万元、支付保全费损失5,000元、保险费损失1,500元,诉讼费损失7,834.65元;
二、上述款项,高峰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吴X偿还借款1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吴X偿还借款10万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吴X偿还借款20万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吴X偿还借款2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吴X偿还借款2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吴X偿还借款40万元、支付保全费损失5,000元、保险费损失1,500元,诉讼费损失7,834.65元;
三、上述款项,若高峰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吴X有权对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要求高峰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担。四、案件受理费7,834.65元(吴X已预交),由吴X负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阳
二O二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