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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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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皖0102刑初731号

    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汉族,1975年7月7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方XX,安徽XX律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21]607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XX及其辩护人梁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谢XX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铜陵XX高XX由南向北行驶至生态公园下桥口附近时被查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谢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谢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XX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当庭提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谢XX具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谢XX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谢XX虽有犯罪记录但不是累犯;四、被告人谢XX患有疾病,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XX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谢X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愿意接受处罚。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谢XX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天正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书、刑事判决书、前科及交通违法查询、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XX醉酒后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XX曾因犯聚众斗殴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实施危险驾驶犯罪,可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谢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XX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被告人谢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X


  • 2021-07-13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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