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XX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621民初1076号
原告:胡XX,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安徽XX律师。
被告:马XX,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胡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马XX偿还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胡XX与被告马XX系婆媳关系。2020年1月份,马XX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胡XX借钱。胡XX为缓和马XX与儿子薛XX的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20年1月29日借给马XX100000元,后马XX将该笔借款存入其银行卡内。马XX仅经营几天便去向不明,胡XX多方寻找后发现马XX返回其位于双堆集镇的住处。胡XX向马XX多次索要借款,马XX以购买货物均在薛XX处没有带走一分钱为由拒不还款,事实上马XX已将货物带回双堆集镇住处。
被告马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份,马XX以做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向胡XX借钱。胡XX于2020年1月29日取款100000元汇给马XX,同日马XX将100000元存入名下银行卡内。后胡XX多次向马XX索要借款,马XX未予偿还。另,原告称,被告马XX与原告之子薛XX系同居生活关系,马XX从事美容业务,期间购置大量美容产品。
另查明,本院依据胡XX申请,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皖0621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马XX银行存款10万元,查封担保人王XX车牌号为皖B0××××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胡XX提供的银行存取款记录能够证明该借款事实,结合短信记录及录音,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虽然马XX未出具借条,但能够证明马XX向胡XX借款的事实。马XX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故胡XX要求马XX偿还100000元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胡XX借款本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XX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谢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