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2财保10号
申请人:桂XX,男,1968年2月18日,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代理人:廖家源,贵州XX律师。
被申请人:黎XX,女,1974年10月2日生,侗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杨XX,男,1973年9月5日,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系被申请人黎XX之配偶。
申请人桂XX与被申请人黎XX、杨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黎XX、杨XX共有的位于三都水族自治县2元)。同时华安XX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桂XX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黎XX、杨XX位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不动产产权证号:黔(2019)三都县不动产权第××号)。查封保全期限自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5月25日。
案件申请费4884元,由申请人桂XX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蒙XX
书记员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