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与陈XX、罗XX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案
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基层法院
(2020)沪0101民初XXX号
2020年10月XX日
原告:罗X。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上海市XX律师。
被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
被告: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道,上海XX律师。
被告:罗X。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本案系争的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XXXXX弄XXX号房屋(使用面积26.20平方米)系陈XX承租的公房,由陈XX及其儿子罗XX、罗XX等居住使用。罗X系罗XX之子,罗X系罗XX之女,二人出生后亦随父母居住系争房屋。
上世纪八十年代,罗XX分得上海市杨浦区四平XXXXX弄XXX号XXX室公房,罗X随父母罗XX、缪XX搬至上述四平路房屋居住。1988年10月,罗XX、缪XX、罗X户口迁至上述四平路房屋。1995年,罗XX买下系争房屋产权。2000年,缪XX买下上海市徐汇区某村XXX号XXX室公房产权。2008年5月13日,罗X户口自某村****迁入系争房屋。
2019年12月,系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截至征收时,系争房屋内有陈XX、罗XX、罗X、罗X四个户口,房屋由陈XX、罗XX、罗X居住。
2020年6月16日,陈XX(乙方)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XX公司(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0700),陈XX另签字确认《黄浦区金陵东路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2份,陈XX户共获得征收补偿款XXXXXXX.79元。
代理律师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开展了各方面的代理工作。首先律师认真听取当事人对于案情的描述,并如实客观进行书面记录。随后律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各个行政机关、征收部门、物业管理机构等处调取对方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据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律师成功调取证据后,开始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并进行了大量的法律研究与案例检索工作,最终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拟定了一套完整的庭审辩论思路。律师在整个代理过程中积极与法院进行对接,向法院提供了很多的申请书、代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在法院庭审活动中律师准时出庭并积极发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全面反驳对方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和举证意见,最终我方律师的辩论意见和观点被法院采纳,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取得胜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X是否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在系争房屋内有无户籍不是户籍不是衡量当事人有无公房居住权益的唯一标准,实际居住生活年限、他处有无住房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罗X幼时因父母分配公房搬离系争房屋,2008年将户口迁入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时已成年,的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其户口迁入户口迁入后居住系争房屋,面积较小,陈XX、罗XX和罗X均居住在内,且罗XX和罗X为成年男性,罗X居住系争房屋亦不具有合理性,故罗X属于空挂户口,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故其要求陈XX、罗XX和罗X支付征收补偿款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陈XX、罗XX和罗X所有,三人不要求进行具体分割,故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罗X要求被告陈XX、罗XX和罗X支付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XXXXX弄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XXXXXXX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