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1)皖1522民初5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晗生律师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与被告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提起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共计29380.97元(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0年9月10日,直至款项结清时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律师费用4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8日,被告通过某银行白领通线上业务的平台(某银行APP)与贷款人某银行签订了《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确立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同编号为×××AU),该合同对于本金范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责任、律师费用承担等事项均作了明确约定。2018年11月8日,原告根据被告的提款申请,履行了放款业务,向被告发放贷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网银端贷款方式);贷款期限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5日:正常执行利率为12%(年化),逾期执行利率18%(年化);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贷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贷款本息,故原告特贵院提起受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李X未答辩亦未举证。

    原告所举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标准条款及其附属条款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并就一定时期内的借款最高额度、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证据三、某银行个人授信贷款借款借据、被告李X的业务回单,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5日;正常执行利率为12%,逾期执行利率18%;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认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8年11月8日,被告李X通过某银行线上业务平台(某银行APP)与原告签订了《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标准条款及附属条款(合同编号为×××AU),约定被告向原告贷款100000元,同时双方就本金范围、利息、罚息均作了明确约定,同时,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贷款逾期的,其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2018年11月8日,原告根据被告的提款申请,向被告发放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11月5日,正常执行利率为年利率12%,逾期执行利率为年利率18%,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贷款到期后,被告李X未能按约定还本结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直至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逾期利息、复利的诉请,合法有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律师费用4000元但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12066.67元(后续利息以112066.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本清)。

    二、驳回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8元,减半收取1484元,由被告李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某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X


  • 2021-02-09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