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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过程中,引发合同纠纷后如何处理?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温国彪律师
本案涉及装饰装修合同,在同业拆借、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利息损失、消费者胁迫签订协议、指派清单退款等方面有参考意义。

案件详情

    张X与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某某基层人民法院

    (2020)京XXXX民初XXXXX号

    2021年03月30日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X:1、退还货款52000元;2、三倍赔偿货款156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份左右,张X委托专业装修公司进行整体家装。由于家中孩子年幼,考虑到环保等因素,张X同爱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继续选用进口爱格板材家具。随后经朋友介绍认识李X,双方于2019年十一前后接洽沟通,张X明确要求选用进口爱格板材,李X承诺没有问题。之后李X入户测量、定制家具并于2019年11月初安装完毕,期间张X分三次支付货款52000元,考虑到尚未搬家、家具质量等后续问题有待观察,经李X同意张X暂扣了1000元货款尚未支付。2020年4月底,张X在搬家过程中发现安装的冰箱吊柜尺寸有误,要求李X进行修改:5月份橱柜台面石材出现问题,经专业人事判断,该石材并非类似所称石英石,随后通过李X联系厂家协商,最终张X补交3000元更换了橱柜台面。5月20日重新安装吊柜时,张X要求李X在其提供的供货单上进一步对板材进行了确认,并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加以明确。通过上述事实,张X对李X所提供的家具板材产生了怀疑,张X夫妇经过多方了解,联系到了XX公司,该公司指派鉴定人员方XX对家具板材进行了鉴定,并于2020年5月25日出具板材鉴定证明,明确涉案板材与爱格公司进口爱格板材存在差异。综上,张X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李X辩称,1、李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退还货款52000元及三倍赔偿货款156000元;2、涉案的家装板材与约定的相符合,不存在欺诈,张X索要三倍的赔偿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张X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2020年5月20日,张X(甲方)与李X(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采购乙方家具货款53000元,欠1000元货款未付;乙方保证甲方家居一年免费维护、五金终身维护;乙方承诺全部为爱格进口板材。2020年5月25日,XX公司出具板材鉴定证明:1、文件清单中涉及产品材料标注为W980所使用的板材为我公司进口的欧洲爱格板材,所用花色型号为W980单面带有带标确认无误。2、未见清单中涉及产品材料标注为H1145的板材与我司提供的进口爱格板材H1145st10表面处理上存在差异,真伪有待商榷。注意:鉴于消费者暂时无法提供购买合同等有效文件,本鉴定文件的效力有待商榷。庭审中,宋XX表示其无法提交相关文件。

    庭审中,经双方确认,涉案的家具为12个/类,其中仅使用W980板材的家具为二楼小储物柜、大储物柜,金额为2120元、3900元,其余家具使用的板材为100%1145板材或1145与W980混搭。

    案件结果

    一、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X货款45980元;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X位于xxx家中进门鞋柜、冰箱柜、橱柜、厨房岛台、一楼卫生间旁储物柜、一楼主卧飘窗柜、二楼卧室衣柜、一楼阳台柜、餐厅护墙板、客厅电视墙护墙板;

    二、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X利息损失(以459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2021-03-30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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