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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陈X等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1)辽07民终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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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华,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双塔XX。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陈X,被上诉人徐XX,被上诉人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华,被上诉人陈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XX,被上诉人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予以退回。


  • 2021-09-15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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