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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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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XX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6民初1907号

    原告:李XX,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男,河南XX律师。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普惠路西、创业路北XX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XXXW。

    法定代表人:陈XX,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被告河南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彭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5,000元及相关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原告李XX为被告河南XX公司淮阳××××乡乡镇做天网系统维护,双方约定年度总费用为57万元,费用按季度结算,并约定被告付款方式为每季度一付款,且每季度月末前付清本季度该费用(详见合同书),但被告每季度拖延付款,且至今还有235,000元尚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XX公司辩称,一、依据与原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六条约定,原告应当保质保量维护,除被告原因外,因原告恶意停工导致的所有乡镇平均在线率达不到95%,被告不再支付所有未付施工费。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份,原告在维护天网工程中,出现多次恶意停工,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10日停工20天,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合计停工15天,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1日停工8天,由于疫情原因,响应国家号召,2020年1月29日至2月24日停工24天,上述共停工67天,合同总金额570,000元,折合每天1,561.64元维护费,原告停工维护,应扣除104,629.88元停工维护费。原告在维护施工中,被告已经支付原告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施工费共计335,000元。依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由于在线率达不到95%,施工费应该按照总施工费80%计算,即496,000元;2019年4月份及12月份原告恶意停工导致在线率达不到95%,应扣除原告的施工费,被告无需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条第4款、6款、11款约定,原告应当每月至少两次除尘并拍照留存值班室备案;部分人员应有电工证、登高证等才可以进行代维项目;所配备仪器等有明确质量要求,并需要对所属维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未按照合同第三条3-11款约定履行合同的,每出现一次,被告将从服务费中扣除1,000元-20,000元不等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未能依约清理机房、拍照留存并报值班室备案,并且造成设备寿命减少或报废,隐性故障增加,给被告公司造成大量人力及资金投入,按照每个乡镇机房一次性没清理维护处罚10,000元标准,按照20个机房12个月来计算,违约金为2,400,000元。每月每个乡镇维护人员没有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认证,每月每个乡镇人员均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每月每项处罚1,000元标准,每月4名维护人员计算,合计48,000元。未做好备品备件管理工作,致使被告公司投入设备丢失严重,依据合同第6条第2款规定,每月每次处罚10,000元标准,合计处罚120,000元,以上合计2,568,000元。综上,被告已经不欠原告工程款,且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应当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共计2,568,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留对原告诉讼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李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签订了《淮阳县“天网”系统维护合同》,(一)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止。(二)服务内容为:淮阳县“天网”系统及周边设备定期保养、故障排除。(三)服务要求:1.维保范围:齐老、安岭、临蔡等20个乡镇;2.合同为大清包,依据第1项维保范围维保范围内增加需维修设备的,仍然属于原告维保范围,被告不再另行支付费用;3.原告在接到被告派工单24小时内(特殊情况除外)赶到故障点尽快排除故障,特殊情况原告应电话通知被告,以便协调业主;4.原告在合同期间内,维护除前段设备问题外,还包括本机房设备维护及定期(每月最少提供两次)对机房内卫生进行保养维护及除尘作业,除尘部位清洁后拍照报值班室备案;5.为方便维护提高维护效率,原告有义务对监控位置变更、图纸信息错误的等基础信息在手机上定位软件上登记,并向值班室进行报告,作为档案保存。6.资源配置是代维工作开展的前提,应包括人员数量、人员资质和车辆、仪表、工具等;7.隐患管理,代维现场存在的各类“天网”工程项目隐患原告必须及时上报被告并同时予以处理,同时原告还应按要求做好隐患问题的管理,对考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改进;8.故障控制,应做好维护工作中的故障控制工作,避免故障的重复出现,做好故障分析总结;9.站点维护,供电线路及接地线检测、故障排除、隐患排查,所有接口的检测等,前端摄像机的镜头清理、设备除尘、位置调整、设备维修及更换、故障排除等,箱内电路部分、线缆的整理、检测、更换等;10.服务形象,根据代维相关服务规范做好服务工作,应包括现场服务形象、业主关系、用户投诉、合作配合、值班管理、联络畅通等;11.备品备件,应做好备品备件管理工作,台账管理、故障件和废品材料管理,所有更换掉的坏件全部带回项目部统一保管,登记入库,遗失自负。(四)维护费用:1.维护费用:每年伍拾柒万元整(未税),2.结算方式:每季度结算一次维保费(结算金额依次为15万、15万、15万、12万)。

    二、2019年6月27日,原告李XX与被告河南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内容如下,(一)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维护费用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达到95%以上结100%当期施工费,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90%-95%之间结80%当期施工费,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85%以下当季度施工费不予支付。上述条款中的在线率,均为除去线路问题、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后的在线率。原告需提前7日向被告申请辅材,如因被告未提供辅材导致原告无法施工相关的点位维修不计算在线率统计。(二)每月1日到10日由被告相关人员统计上月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情况,一式两份经双方认可后签字。如果被告相关人员当月10日因其他原因未及时统计上月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情况,原告应通知被告项目经理或公司负责人,被告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在当月20日内完成统计,如未在当月20日内完成统计则上月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视为95%。(三)付款方式以原合同每季度一付款。如应付款当月未付款,被告需向原告付应付维护费和次月每日1,000元违约金(不超相关法律规定的),被告不得恶意克扣和拖欠施工费。(四)如因被告原因要求原告停工,被告需在本月书面通知下月停工,且停工需以整月为单位。当月不参加平均在线率的统计和付款,维护时间和付款时间顺延即跨月。(五)被告核算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平均在线率取每乡镇三天在线率的平均值。在线率以值班室统计和原告维护中反馈信息为准(线路原因、天气原因除外)。(六)原告需按时保质保量维护,除被告原因外,因原告恶意停工导致的所有乡镇平均在线率达不到95%,被告不再支付所有未付施工费。(七)经双方协商,以上协议,达成一致,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三、被告河南XX公司共支付原告李XX335,000元。其中,2019年4月4日支付20,000元、2019年9月4日支付130,000元、2020年1月4日支付150,000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30,000元、2020年3月25日支付5,000元。

    四、2020年1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白XX、彭X为原告出具一份《协议》,内容如下:李XX收到本协议后马上开始天网维护工作,四天内达到90%以上,春节前达到95%以上(2020年1月22日前)达到以上要求,于2020年1月20日付2019年11月维护费50,000元,剩余维护费2020年2月20日前支付(12月、1月),达到95%以上不扣费用。白XX、彭X,2020年1月11日。

    五、被告提交2019年4月-2020年3月期间《淮阳区“天网”工程各乡镇设备维护平均在线率总览表》,该表格加盖印章为XX公司印章、被告公司印章;被告辩称原告部分乡镇的部分月份在线率未达到95%。

    六、被告提交一份《关于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施工单位缺勤证明》一份,该表格加盖印章为XX公司印章、被告公司印章。被告辩称原告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10日缺勤20天,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19日、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合计缺勤15天,2020年1月4日至1月11日缺勤8天;由于疫情原因,2020年1月29日至2月24日缺勤24天。原告称,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10日应为2019年5月11日至6月1日,期间的5月28日、29日两天在勤;其他时间停用原因属实,但是有的是施工用料未到,或者因为雨季,或者因为被告拖欠工资。

    七、被告提交2019年4月-2020年3月,四通镇派出所、朱集派出所、新站派出所、葛店派出所出具的《淮阳县天网工程维护满意度调查表》各一份,落款日期均为2020年6月份。新站派出所称原告没有进行除尘工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施工费的支付,依据原、被告所签订《淮阳县“天网”系统维护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依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维护费用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达到95%以上结100%当期施工费,故被告应当按照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支付施工费。被告辩称原告停工且在线率未达到95%,不应当支付下余款项,依据双方约定,在线率的统计应当由原、被告双方确认,而被告所提交的《淮阳区“天网”工程各乡镇设备维护平均在线率总览表》并无经过原告确认,且该表格显示的只是部分乡镇在线率未达到95%,而依据双方约定,应是全部乡镇平均在线率达到95%;另外,原告虽然有停工行为,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属于恶意停工,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进行除尘工作,依据双方约定,双方给付款项的依据是在线率,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下余款项235,000元,对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结合本案案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的保留追究原告违约责任,本案不再予以审理,待被告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XX下余施工费235,000元人民币。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2.5元,由被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XX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XX


  • 2020-09-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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