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借款无借条通过多渠道取证后赢得诉讼
办案经过:
原被告双方曾经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但因为恋爱关系,原被告未曾签订过借条及相关协议。原告后多次向朋友家人借款再出借给被告,金额达三十多万。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但均未兑现诺言。经过咨询后律师建议先取证确认借贷关系,再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皖0104民初13473号
原告:王X*,女,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4100XXXX0000。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北京XX律师。
被告:郑X*,男,199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公民身份号码340XXXX0000。
被告:郑X,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XX,公民身份号码340XXXX0000。
原告王X*诉被告郑X*、郑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被告郑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7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其中38500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7月10日逾期还款之日日起计算至款之日止:800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8之年8月13日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山):3。判今两坡合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4。本案诉论费用由校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起,郑X*因生意资金周转、买车等原因多次向原告借款,郑X*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至2021年6月10日共借款30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其父亲郑X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约定2021年7月10日向原告偿还借款。借条出具后,郑X*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并重新出具借条,至2021年6月20日共借款385000元,双方约定2021年7月10日郑X*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若因此起诉解决纠纷,郑X*需要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均未偿还借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诉前调解过程中,郑X*多次劝原告不要把事情闹僵,以再借一部分款周转后立即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于2021年8月13日出具借条,承诺2021年8月16日偿还。现郑X*不仅没有偿还之前借款,新的借款至今也未偿还。请求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郑X*辩称:我方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及相巨利息属实。希望一个月内可以还清原告的借款,害和郑X的量还款方案。被告郑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同,被告郑X*陆续向原告借教。2021年6月10日,被告余小和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郑X*于2021年6月10日向出借人王X*借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小写:32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于2021年7月10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被告郑X在担保人处签名按印。
2021年6月20日,被告郑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郑X*2020年9月2日-2021年6月20日期问因做生意,向出借人王X*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整(小写:385000元),其中实收现金82000元,于2021年7月10日归还所有。如不能按期归还,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法律费用,均由本人郑X*承担。同日,被告郑X*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郑X*2020年9月2日-2021年6月20日,已收到王X*借款385000元,其中支付宝48500元,微信254500元,现金82000元。
2021年8月13日,被告郑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郑X*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13日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出借人王X*借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小写:85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8月16日归还所有,若不能按时归还,本人郑X*承担一切后果。被告郑X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4日向原告还款30000元、10000元,共计40000元整。被告郑X*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0000元未予偿还。按年利率3。85%计算,借款本金320000元,自2021年7月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款人郑X*于2021年6月10日向出借人王X*借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小写:32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于2021年7月10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被告郑X在担保人处签名按印。
2021年6月20日,被告郑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郑X*2020年9月2日-2021年6月20日期问因做生意,向出借人王X*借款人民币叁拾捌万伍仟元整(小写:385000元),其中实收现金82000元,于2021年7月10日归还所有。如不能按期归还,直接向法院起诉,其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法律费用,均由本人郑X*承担。
同日,被告郑X*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郑X*2020年9月2日-2021年6月20日,已收到王X*借款385000元,其中支付宝48500元,微信254500元,现金82000元。
2021年8月13日,被告郑X*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郑X*于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13日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出借人王X*借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小写:85000元)。并承诺于2021年8月16日归还所有,若不能按时归还,本人郑X*承担一切后果。
被告郑X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4日向原告还款30000元、10000元,共计40000元整。被告郑X*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0000元未予偿还。按年利率3。85%计算,借款本金320000元,自2021年7月份,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郑X*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430000元;
二、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至2021年8月16日的逾期利息1314元及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43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郑X对被告郑X*应支付原告王X*的借款本金280000元、至2021年8月16日的逾期利息1314元及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28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在被告郑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郑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X*追偿;
四、被告郑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律师费7000元;
五、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5元,减半收取计4552。5元,由原告王X*负担XXX7。5元,被告郑X*负担3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申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谢静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