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17)晋0702民初3292号
审理法院:晋中榆次区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山西XX公司
被告1:李X
被告2:北京XX公司
被告3:李X
办案经过
该案件立案后根据诉讼程序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确保后期按照判决执行回款;难点在于:该案件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无法还款时,由被告二、三将其持有的新晋府项目49%的股权质押给原告,鉴于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同为XX公司的股东,原告持股51%,新晋府项目为截止诉讼前XXX地产开发在建的唯一项目。故该案件49%是执行XXX地产股权,还是新晋府项目的49%成为了一个难点,另外,关于被告一无法还款时,原告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取得49%的的权利?
案件立案后,为确保案件的胜诉,在庭前对于诉讼请求做了变更;开庭时向法官当庭释明诉讼请求变更的法律依据后被支持;最终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审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判令被申请人李X偿还借款10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北京XX公司、李X尽快履行《借款合同》,将其持有的新晋府项目(即山西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49%的股权变更至申请人名下,以偿还申请人支付给被申请人李X1000万元的借款及自2015年11月5日至股权变更至申请人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借款及利息;二、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和被申请人李X在其占有山西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计49%的股权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对申请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三被申请人承担81800元诉讼费。
判决结果基本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