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合意起诉,被告不用偿还款项,避免了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个人
被告(委托人):个人,双方系朋友关系
原告被告主张偿还未偿还的借款217500元,故诉至法院。被告抗辩:该款项为投资款,系二人合伙经营水果店的投资款,原告投资380000元转给被告。店铺开始装修,后原告看店铺装修完毕,经营遥遥无期(因该水果店房屋因涉嫌违建被政府查封),故与被告协商退伙清算事宜。后被告转给原告1XX的房租租金作为退伙的款项。但是原告认为还剩余217500的借款未偿还,故起诉。
法院判决:
判决说理部分采取了我的部分代理意见,最后案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