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XX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1)闽0302民初18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芷晴律师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

案件详情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302民初1843号

    原告:XXXX,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5342137G。

    负责人:廖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福建XX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芷晴,福建XX执业律师。

    被告:王XX,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高XX,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XXXX(以下简称“XXX”)与被告王XX、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芷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X向XXX偿还借款本金99919.81元及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5365.59元);2.判令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4日,XXX与王XX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10万元,借款人在可循环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XX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等。2020年6月23日,高XX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共同偿还贷款,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王XX贷款10万元,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王XX未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高XX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XXX提起诉讼。

    王XX、高XX均未作答辩。

    X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王XX、高XX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XX农业银行惠农e贷农户贷款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各一份;3、共同还款承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4、业务凭证二份。因王XX、高XX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XXX提供的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3日,王XX向XXX申请贷款。2018年5月24日,王XX作为借款人与XXX作为贷款人签订编号为×××23《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10万元;用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借款人可在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1年期以内(含)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XX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叁拾;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依据XX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等。2020年6月22日,XXX向王XX发放贷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2月21日。2020年6月23日,高XX向XXX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愿意与借款人王XX共同偿还借款人申请的惠农e贷农户贷款10万元贷款本息(《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3),并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上述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因借款期限到期后,王XX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息,XXX向本院提起诉讼。截止2021年6月28日,王XX尚欠XXX贷款本金99919.8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6930.42元。

    本院认为,王XX与XXX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XX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XXX主张王XX偿还借款本金99919.8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高XX在《共同还款承诺书》签名,表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故XXX主张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XXX借款本金99919.81元及该款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6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930.42元,及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2405.7元,减半收取计1202.85元,由王XX、高XX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