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8号
被不起诉人李X,男,1998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2********433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现租住安徽省南陵县XX**栋**单元***楼。被不起诉人李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云,安徽XX律师。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X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8月30日退回南陵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南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9月16日再次移送起诉。
南陵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20年 3月左右,刘X为实施诈骗,在安徽省南陵县注册安徽和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0年5月聘请技术人员从“阿里云”租用服务器设计开通名为“和赢臻品”的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刘X、王XX分别在南陵县XX租用2108号、202号房间,刘X管理2108号房间,王XX管理202号房间,双方约定对自己负责房间内产生的诈骗所得各负盈亏。后刘X、王某格先后招聘李某、吴某群、曹某艳、江某娇、唐某丽等人进入公司作为业务员,并指使李某、吴某群、曹某艳、江某娇、唐某丽等人冒充藏品经纪人(均不熟悉古董藏品相关知识,无古董藏品从业经历),按照刘某发放给其的“话术”,以推销古玩等收藏品为由,通过高价评估受害人藏品、夸大公司规模、虚假宣传网站买家浏览量高、藏品成交量大等方式诱骗受害人将本人藏品在网站上挂售。待受害人将本人藏品在“和贏臻品”网站上挂售后,李某、吴某群、曹某艳、江某娇、唐某丽等人在刘某、王某格组织下利用后台账号(刘某开通使用权限,且嫌疑人均熟悉操作)进入该网站后台修改受害人藏品浏览量、发布虚假买家留言,再以藏品浏览量大、有买家留言等虚构的事实,造成受害人认为其藏品在“和赢臻品”网站上有出手的可能,诱骗被害人缴纳的实名认证、送拍服务、珍品推荐、精品推荐等服务费用。受害人在“和赢臻品”网站上通过微信缴纳各类服务费用均汇至安徽和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商户号(账号卡号: 187XXXX8416), 根据调取安徽和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商户号交易流水数据发现受害人达200余人(受害人缴纳各类服务费用金额特定,其中实名认证368元,送拍服务500元,珍品推荐服务680元,精品推荐服务880元),交易流水总计十万余元(均为受害人所缴纳的各类费用),刘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王某格负责的202室业务员骗取的业务金额两万余元。
其中同案人刘某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取受害人隋某明、郝某忠、王某兵、冯某春、杨某高、汤某坤、曾某波、樊某虎实名认证费用、送拍服务费用共计344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南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