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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赔偿纠纷,全力为被代理人要回应得赔偿费

  • 交通事故
  • (2021)鄂2802民初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纯莉律师
帮助当事人处理案件有关事项,全力为代理人要回合法应得的赔偿款。

案件详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力为代理人要回应得赔偿费

    案情简介

    (2021)鄂2802民初80号

    原告∶程X,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纯莉,重庆XX律师。

    被告∶朱**,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XX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肖*,系该公司职工。XX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庭审时,原告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莉、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X各项经济损失132708.1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6元,依法减半收取608元,由被告朱**承担354元,原告程X承担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冉XX

    裁判日期: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2021-03-29
  • 利川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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