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被告不服上诉,我方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1)鄂28民终1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X,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莉,重庆XX律师。原审被告∶XX公司,
负责人,肖*,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朱X*因与被上诉人程X、原审被告紫金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1)鄂2802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朱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没接触到被上诉人的车子,交警却认定上诉人是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就作出判决,应该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意见。上诉人也只应该赔偿8万元左右,一审法院判决不公上诉人又不是保险公司,而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70%原审被告紫金XX公司未陈述被上诉人
程X辩称,一审已经对该案事实调查清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案件结果
朱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上诉人朱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向蕾张成军覃恩洲
裁判日期:二零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