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为当事人取得交通事故赔偿款
(2021)渝0155民初2449号
原告∶刘XX,男,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石安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莉,重庆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合兴街道XX。
原告刘XX诉被告黄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莉和被告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2020年11月16日,原告刘XX驾驶电动二轮车由梁平区知德大道往碧湖大道行驶。当日6时10分许,其车行驶至兰湖路海城XX处,因操作不当撞至被告黄XX驾驶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渝01/73583号变型拖拉机尾部,导致原告刘XX受伤,电动二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双桂勤务大队作出第502XXXX020800306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刘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在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2020年11月16日,原告到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颜面部皮肤擦挫伤等,住院治疗30天,用去医疗费40232.92元。出院医嘱∶休息3月、加强营养、加强护理、留陪一人等。2021年3月8日,原告刘XX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刘XX的伤残程度系九级伤残;2.刘XX右大腿内固定物后期手术取出的住院手术治疗费预估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住院时间约需三周,出院后尚需休息一月,或以实际发生额为准;3.刘XX康复费用预估人民币肆仟元。用去鉴定费2100元。
另查明,被告黄XX驾驶停靠在路边的车牌号渝01/73583号变型拖拉机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被告主要用于建筑工地。
上述事实,除有原、被告陈述外,原告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人定书、重庆市梁平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意见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案件结果
一、由被告黄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损失计212951.07元;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人员:吴XX
裁判日期: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