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02民初2358号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天津XX律师。
被告:冯XX
原告刘X与被告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限届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冯XX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共计36000元;2.判令冯XX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7日冯XX向刘X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冯XX承诺从次月起每月偿还刘X25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未及时足额偿还的话支付违约金20%。但时至今日冯XX一笔借款也未偿还,刘X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冯XX未作答辩。
刘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根据刘X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X与冯XX经网络交友相识。2018年8月7日,冯XX到天津与刘X在火车站见面,当日刘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冯XX20000元并给付现金10000元,共计30000元。冯XX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天2018年8月7日冯XX向刘X借款叁万元整,冯XX从18年9月7日起每月还款2500元,如每月7日没还将支付违约金20%”,双方在该借条尾部签字按押。后冯XX并未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依据刘X提交的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等,能够证实刘X与冯XX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在刘X将款项给付冯XX后,冯XX即负有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对于刘X主张冯XX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刘X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冯XX在其出具的借条中承诺了如未按期偿还借款则支付20%的违约金,按照双方的约定冯XX应当在一年内偿还完毕全部借款,即在2019年8月6日前偿还全部借款,从该日起至今已经逾期超过一年,故刘X按照双方约定的20%主张违约金并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其关于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冯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支付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共计36000元。
如冯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00元,由冯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张 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