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全力为当事人争取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22)渝0101民初2359号
原告:向**,女,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XX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莉,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XX天城XX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新城XX,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女,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
办案经过
2021年6月16日7时40分,被告周**驾驶渝F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重庆市XX公司)由重庆市XX万州大桥往白岩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池沟大桥东XX,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XX与原告向**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时间3周,康复费3000元,出院后部分护理期为60日。渝FXXX号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1177.61元。
二、被告重庆市XX公司赔偿原告向长碧医疗费6467.09元、鉴定费1540元。
三、上述费用品除被告重庆市XX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8282.35元、护理费5280元,被告中国XX公司尚需实际向原告向**支付105622.35元;向被告重庆市XX公司支付45555.26元。以上费用限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
四、原告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原告向长碧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刘X
裁判日期: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