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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全力为当事人争取高额赔偿款

  • 交通事故
  • (2022)渝0101民初23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纯莉律师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及时处理有关事项指导当事人证据的收集全力为当事人争取高额赔偿款

案件详情

    交通事故后,全力为当事人争取赔偿款

    案情简介

    (2022)渝0101民初2359号

    原告:向**,女,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XX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莉,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周**,男,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XX天城XX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新城XX,

    法定代表人: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马**,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女,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

    办案经过

    2021年6月16日7时40分,被告周**驾驶渝F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重庆市XX公司)由重庆市XX万州大桥往白岩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南池沟大桥东XX,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XX与原告向**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时间3周,康复费3000元,出院后部分护理期为60日。渝FXXX号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1177.61元。

    二、被告重庆市XX公司赔偿原告向长碧医疗费6467.09元、鉴定费1540元。

    三、上述费用品除被告重庆市XX公司垫付的医疗费48282.35元、护理费5280元,被告中国XX公司尚需实际向原告向**支付105622.35元;向被告重庆市XX公司支付45555.26元。以上费用限于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

    四、原告向**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原告向长碧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刘X

    裁判日期:二零二二年四月七日


  • 2022-04-07
  • 重庆市万县市五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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