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来行车辆撞伤,全力为当事人索赔高额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刘X*,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莉,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解**,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
负责人: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响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XXXX31814547。
法定代表人:蔡X。
办案经过
2020年10月16日6时29分,解XX驾驶车牌号渝A×××的轻型货车,行驶至重庆市云阳县迎宾大道XX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刘X相撞后,又与路沿石及路灯杆相撞,致刘X受伤、车辆、路沿石及路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双江公巡中队认定,被告解X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X无责任。原告刘X的伤情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刘X的伤残程度系十级伤残;2.刘X康复费为肆仟元;3.刘X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后的护理期综合评定为90日为宜。被告*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并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太平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XX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综上所述,该侵权行为使原告刘X*在人身上受到了伤害,财产上造成了损失,精神上带来了痛苦,上述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X各项损失共计85939.92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X各项损失共计15497.78元;
三、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重庆XX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7770.28元;
四、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刘X*负担13元,由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454元。
审判人员 李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