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为当事人获取高额赔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陈**,女,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石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莉,重庆XX律师。
被告:杨**男,汉族,1979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XX
被告:云阳县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
负责人:覃**。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
负责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重庆XX律师。
办案经过
2021年9月26日23时22分,杨**驾驶渝AXXX小型客车,沿国道348由云阳往万州方向行驶至国道348线960公里100米处时,乘坐人陈**要求下车方便,驾驶人杨**停车后,在车门还未关闭的情况下,车辆突然后退,车门将陈**刮倒至路边边沟,造成陈**受伤的交通事故。陈**受伤后即被送到重庆万州川东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4天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胫骨下段骨折;2、右腓骨上段骨折;3、右后踝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1、出院后休息一月,避免外伤;2、建议出院后1、2、3、6、9、12月,每月定期复查拍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决定是否取出内固定物;3、建议后期给予康复锻炼,促进患侧肢体功能恢复功能;4、不适门诊随诊。2021年9月27日,经交警部门认定,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无责任。陈**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2025元,其中,杨**垫付11415元,XX公司垫付9000元,陈**垫付1610元。2021年12月29日,重庆市渝万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陈**因外伤致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不足75%)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陈**行手术取出右胫骨内固定物具有必要性;3、陈**的部分护理时间建议出院后90天左右为宜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30715.1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
二、被告云阳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陈**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4405元;
审判人员:和小彬
裁判日期:二O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