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为当事人获赔高额赔偿款
(2021)渝0155民初6013号
原告:黄**,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XX人,住重庆市梁平XX梁山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纯莉,重庆XX律师。
被告:冯X,男,1998年8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XX人,住重庆市梁平XX七星镇金柱村
被告:黄**,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XX人,住重庆市梁平XX铁门乡新龙村6组86号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XX2
负责人: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重庆XX律师。
案件经过
2021年5月4日,被告冯X驾驶被告黄XX所有的车牌号为渝AXXX号小型轿车,沿重庆市梁平XX桂西路区政府往高速转盘方向行驶,当日4时45分许,其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XX桂西路(戴斯酒店路段)处,因未确保安全变道,与同向原告黄**驾驶搭载案外人王XX的渝F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案外人王XX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梁平XX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双桂勤务大队认定:被告冯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当日被送往梁平区人民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断:1、右锁骨远端骨折,2、左侧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3、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4、左侧颞枕叶脑挫裂伤,5、双侧顶骨及右侧额骨骨折,6、冠状缝分离性骨折,7、右侧颧弓骨折,8、右肺下叶创伤性湿肺,9、右侧第4肋不全性骨,10、尿路感染,11、双肺炎症;原告住院治疗45天,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注意保护右肩部;2、继续活血止痛及促进骨折愈合对症等治疗;出院带药:接骨七厘片1.5、1周;3、继续右前臂吊带固定制动4周后拆除,适当合理功能锻炼,右上肢2月内避免负重活动;4、出院后1月、2月、3月、6个月、9个月、1年复查右肩部X片,依据复查结果是否决定行相应手术治疗;5、建议按时前往相关科室复查脑部CT及尿路感染等疾病,不适门诊随访。共用去医疗费40876.78元(由被告冯X,黄*支付)。原告出院后复查、治疗用去医疗费2006.76元。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原告黄**颅脑损伤后遗留智能减退的伤残程度系九级,右锁骨骨折致右肩关节丧失功能达25%以上的伤残程度目前系十级;右锁骨远端骨折、左侧额颞顶枕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左侧颞枕叶脑挫裂伤、双侧顶骨及右侧额骨骨折、冠状缝分离性骨折、右侧颧弓骨折、右肺下叶创伤性湿肺为本次外伤形成,其损伤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须行右锁骨内固定物取出术等相关治疗;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后的护理期评定为12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被告冯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1年5月8日,被告黄XX向被告保险公司出具放弃索赔声明:因涉及保险责任免除情形的原因,现本人决定自行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交强险及商业险项下所有的损失费用,即该部分损失费用无需贵公司赔付。诉讼中,本院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黄**的伤残等级、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该所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鉴定意见:原告黄**颅脑损伤后,目前遗留轻度智能减退为人体损伤九级;右锁骨骨折,目前右肩关节功能较左肩关节功能丧失未达25%,目前未达伤残等级;目前护理期以105日认定为宜,住院期间以完全护理认定为宜,出院后护理期内以部分护理认定为宜。被告保险公司支付鉴定费5210元。案外人王XX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已由责任人协商赔偿完毕。
案件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赔偿原告黄**166228.3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批员:齐XX
裁判日期:二O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