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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股权纠纷案件成功取回80万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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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无论基于合同股权回购的约定还是该笔投资款的实际用途考虑,被告都应当返还投资款80万元,规范的合同为当事人取得保底的保护效果。

案件详情

    案号:(2020)粤0304民初18713号

    案件简述:

    2015年12月4日,原告(实际出资人即股东、甲方)与被告(名义股东即代持人、乙方)签订了一份《代持股权协议书》,约定甲方投资80万元作为XX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权认购,共计持有该公司10万元股份,甲方将其认购的所有股份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代持股权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及实际享有股权收益,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甲方持有,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合同还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案外人XX公司在合同落款处加盖公章并写有“情况属实2015.10.21”。被告并向原告出具《股份回购承诺书》,称原告委托被告购买XX公司10万股计80万元,如在2016年12月前不能挂牌上市,将由被告回购,回购时除支付本金外再加利息,利息按银行利息结算。

    另查,被告名下收取上述款项的账户已被注销,根据本院调取其账户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注销账户期间(最后一笔交易日期为2017年1月1日)的银行流水显示,被告于2015年3月25日收取了80万元款项后,并无相应转账至案外人XX公司账户的记录。

    原、被告签订的《代持股权协议书》以及《股份回购承诺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款项80万元,被告已实际收取,根据双方协议书约定,该款项系用于购买案外人XX公司10万股股份。现XX公司否认其收取了该80万元款项或将对应的10万股股份转移登记至原告或被告名下,其该项陈述也与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信息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使本院形成内心确信,认定被告收取原告款项后并未实际出资用于购买XX公司对应的股权。

    案件结果:解除《代持股权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返回80万投资款以及利息。

    律师点评:本案无论基于合同股权回购的约定还是该笔投资款的实际用途考虑,被告都应当返还投资款80万元,规范的合同为当事人取得保底的保护效果。

    律师建议:股权投资的时候应当约定好违约责任,例如本案只能主张利息,无法主张违约金。尽管本案公司股权贬值,拿回投资款更有利,但是如果相反过了那就亏了。如果看好公司的运势,就不要约定股权回购条款,这样代持股权就能得到保障,如果他人挪用资金,也可以追加违约责任。


  • 2020-12-30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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