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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之商标侵权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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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案件详情

XX公司与章X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1)鲁05执327号之五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21年11月28日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5执32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XX公司(XXX,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鹤洞路30道,5,6层(论岘洞,YangjinPlaza)经营者注册登记号2118XXXX0168。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锴,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章X,男,汉族,1992年5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XX公司(XXX,Ltd.)与被执行人章X知识产权与竞争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鲁05民初51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东营区XX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XX公司(XXX,Ltd.)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二、被告东营区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XXX,Ltd.)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2000元。因被告东营区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公司(XXX,Ltd.)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东营区XX已经于2020年12月1日注销。本院依法直接列其经营者章X为本案被执行人。

1、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章X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XX公司(XXX,Ltd.)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线索通知书。

2、2021年8月24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章X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7号的位于昆山市不动产信息,该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XX,申请执行人XX公司(ROIVISUALCo.,Ltd.)申请对该不动产不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委托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章X名下上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3、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章X不动产所在地昆山市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控,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5、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XX公司(XXX,Ltd.)的代理人李XX寄送达了终本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询问本案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XX公司(XXX,Ltd.)的代理人李XX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申请执行悬赏。

6、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本案执行标的额12000.00元,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了可使用的执行手段与措施,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吕XX

审判员 杨敬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XX


  • 2021-11-2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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