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曾XX、曾XX因与被上诉人姚XX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XX、曾XX,被上诉人姚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母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综合曾XX、曾XX的上诉与姚XX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XX是否应当承担股权转让之后的债务。首先,姚XX与曾XX、曾XX进行股权转让,双方签订了名为退伙实为股权转让的协议,则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按照协议,曾XX、曾XX应将剩余的股权转让款7万元支付给姚XX。其次,股权转让之后的债务属于广州XX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负担,不应由股东直接承担,更不应由已经退股之后的姚XX承担。因此,曾XX、曾XX主张姚XX负担广州XX公司与大润发结算的折让费用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曾XX、曾XX上诉请求姚XX配合变更公司监事职务的问题,由于曾XX、曾XX未提起反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曾XX、曾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上诉人曾XX、曾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华章玮
黎杏玲
蔡嘉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