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征收都是一件好事,但对顾XX来讲可能就不是如此了。征收方在进行征收时,将其房屋土地划入征收范围之内,根据征收方以及当地办事处给出的房屋面积计算显示,顾XX的房屋土地有将近2/3的土地属于不予补偿面积。对于这种情况,顾XX当然无法认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顾XX在律师的帮助下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本次征收行为违法。但令XXX没想到的是,自己的房屋竟然被强制拆除了。无奈之下只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本次强拆行为违法。
在确认本次强拆行为违法之后,顾XX向当地办事处与征收方申请行政赔偿,但结果并不能令XXX满意。之后在昌运律师的帮助下,顾XX再次提起上诉,希望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赔偿。
法院判决:
一、变更原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原告顾XX安置住宅88.627平方米”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为上诉人顾XX安置住宅104.71平方米”。
二、变更原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原告顾XX装横及附属物损失11286.80元”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上诉人顾XX装横及附属物损失4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